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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商品条形码怎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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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商品条形码怎么查询?

作者:济宁亚东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1 08:27:2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济宁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医疗卫生是关系到每个人身体健康的社会公共事业,随着医疗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和医院间竞争的加剧,如何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已成为各大医院思考的问题,而医院管理的高效化也日益成为患者衡量一个医院医疗环境优劣的因素之一。基于济宁条码的特点,将条码运用于医院的就医流程,无疑很好地满足了医院这一方面地需求,为医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增加了筹码。

方案介绍

我们使用条码来进行管理,在医院领域主要应用在以下方面:

1)门诊挂号方面

为了方便对患者进行统一管理,首先在挂号处需要为每一位患者生成唯一对应的编码。这样就要求每个患者初次挂号时,需要向挂号处的医务人员提供个人的基本资料,生成唯一编码。挂号处医务人员打印出患者的条码标签贴在病历上,同时信息通过网络在数据库中建立新的患者记录和挂号记录。如果需要为患者提供就医科室的明文信息,可以连接打印机打印出相应的科室信息(如内科、诊治医生的简要信息等)。

患者再次挂号时,不需再输入个人的信息,挂号处利用扫描仪扫描患者的编码,在微机中生成挂号记录,实现挂号处的微机化管理,减少挂号处医务人员工作强度,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结帐速度。如果病历本丢失,通过个人信息的输入查询,可以补打编码。

2)病房管理方面

为了使病人及时了解每日医院的收费情况,医院将每日收费清单打印出来供病人核对,有效地增加了医疗收费的透明度。

3)药品管理方面

在医院的计费处,工作人员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收费,然后打印出带条码药品清单供患者和药房核对,同时将药品信息传送到药房,病人凭借药品清单到药房取药。

4)护士站输液瓶管理方面

由护士办公室统一向各个护士站发送信息(患者的编码及药剂信息),护士站根据接收的信息打印出条码标签并配药,条码内容为患者的编码,同时有明文信息,显示患者的姓名、药剂名称、医生姓名、时间、值班护士等信息。在输液时,护士通过扫描患者的编码来确认患者的身份。

当然,条码产品还可应用在医院的其它方面,如手术室病房、化验检查等环节。

设备选择

众所周知,医院每天的业务量非常大,并且要求数据交换及时,因此要求条码设备打印速度快,性能稳定可靠,能适应医院信息系统。北洋BTP-2001CP、BTP-2002CP热敏收据打印机和BTP-UC056标签打印机是为医院信息系统量身定制了适应医院业务需求的产品。

济宁条码识别无法进行,可以从几个大方面进行考证,第一,条码标签的问题,第二,条码扫描器的问题,第三,条码识别匹配的问题,八大原因会分别分布在这三个不同的问题中。

第一,条码标签的问题

条码无法识别理由1:条码质量出现异常

异常有:

①条码发生变形,条码是一种比较精密的符号体系,各种码制都有相应的比率,在条码制作的过程对条码进行随意变形,就会出现条码无法识别的结果,尤其是使用Coreldraw等制图软件制作条码的时候。

②条码的条发生竖向断线,一般出现在使用条码打印机打印条码标签时发生,打印头断针和碳带打皱是主要原因。

③条码空白区宽度不够,条码左右空白边缘都必须至少是窄条宽度的10倍。

④条码的条和空颜色搭配有问题,条码读取得差异取决于条的颜色,高反射率的颜色会被识别为空,低反射率的颜色会被识别为条,一般,白底蓝条的条码可读取,红底黑条的条码可读取,黄底紫条的条码可读取,一般,白底红条的条码不能读取,蓝底黑条的条码不能读取。

第二,条码扫描器的问题

条码无法识别理由2:条码扫描器精度不够

条码在制作的过程中,密度有1mil、2mil、3mil、4mil、5mil等,在进行条码识别的时候,条码扫描器的识读精度必须比所识别条码的密度高,如,扫描3mil的条码必须使用密度达到2mil或3mil扫描精度的扫描器。

条码无法识别理由3:条码扫描器码制没有开通

条码扫描器在出厂时,为了优化扫描器的译码性能,对某些不常用的码制进行了锁定,当你的条码刚好处于锁定码制范围之内,就会造成无法识别,你只需要使用设置手册开通该码制即可。

条码无法识别理由4:条码扫描器设置混乱

在条码扫描器使用的过程中,会由于扫描到某些特殊设置条码,导致条码扫描器设置混乱而无法对条码进行识别,可以通过设置手册中的恢复出厂设置的条码来进行处理。

条码无法识别理由5:条码扫描器硬件故障

条码扫描器硬件故障造成条码无法识别的情况主要有(根据故障几率由高到低排序):

①条码扫描器数据线损坏(更换即可);

②条码扫描器扫描头故障(维修或更换即可);

③条码扫描器译码板故障(维修或更换即可)

④条码扫描器电源板故障(维修或更换即可)

第三,条码识别匹配的问题

条码无法识别理由6:条码扫描器与现场光源不匹配

条码扫描器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参数,一直不太受关注,这个参数就是抗光性,对于条码识别来说应该注意现场光源和条码扫描器抗光性的匹配,否则会造成无法识别的情况,如扫描一些屏幕条码时更为突出。

条码无法识别理由7:条码扫描器与条码载体不匹配

条码载体,非常重要,下面列出几个常见载体与扫描器匹配的情况:

①金属雕刻条码,需要使用DPM特性的条码扫描器;

②PET等表面比较光亮的载体,需要使用激光一类的条码扫描器;

③条码载体表面有玻璃覆盖或薄膜覆盖的,需要使用光源功率大的条码扫描器;

④条码载体如果需要移动,高速或低速,就需要使用识别速度与之匹配的条码扫描器。

条码无法识别理由8:条码扫描器与条码码制不匹配

有些行业的码制比较特殊,如国内使用的龙贝码,目前常用的条码扫描器都不能对其进行识读,必须使用专用的条码扫描器与之匹配。

一个完整的济宁条码符号是由两侧空白区、起始符、数据符、校验符(可选)和终止符以及供人识读符组成,条码信息靠条和空的不同宽度和位置来传递,信息量的大小是由条码的宽度和印刷的精度来决定的,条码越宽,包容的条和空越多,信息量越大;条码印刷的精度越高,单位长度内可以容纳的条和空越多,传递的信息量也就越大。

相关术语的解释如下:

(1)条(BAR):条码中反射率较低的部分,一般印刷的颜色较深。

(2)空(SPACE):条码中反射率较高的部分,一般印刷的颜色较浅。

(3)空白区(CLEARAREA):条码左右两端外侧与空的反射率相同的限定区域。

(4)起始符(STARTCHARACTER):条码符号的第一位字符,标识一个条码符号的开始。阅读器确认此字符后开始处理扫描脉冲。

(5)终止符(STOPCHARACTER):条码符号的最后一位字符,标识一个条码符号的结束,阅读器确认此字符号后停止处理。

(6)中间分隔符(CENTRALSEPERATINGCHARACTER):位于条码中间位置的若干条与空。

(7)条码数据符(BARCODEDATDCHARACTER):表示特定信息的条码符号。位于起始字符后面的字符,标识一个条码的值,其结构异于起始字符。

(8)校验符(CHECKCHARACTER):校验字符代表一种算术运算的结果。阅读器在对条码进行解码时,对读入的各字符进行规定的运算,如运算结果与校验字符相同,则判定此次阅读有效,否则不予读入。

(9)供人识别字符(HUMANREADABLECHARACTER):位于条码符的下方,与相应的条码相对应的、用于供人识别的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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